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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6-11-21 15:33

阅读:11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6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贵州卫星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星发展)主要业务情况,贵星发展的业务和盈利能力是否依赖发行人,发行人与之交易价格的确定机制及其公允性,是否会损害发行人利益。未将贵星发展纳入发行人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完整性是否构成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未能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及相应土地共计18处,原股东将以上房产和相应土地投入发行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发行人经销的具体模式、发行人对经销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2)经销商模式下,非自营专卖店与自营专卖店数量及销售占比,相关信用政策;(3)结合经销协议、进销价格等补充说明相关经销模式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完整准确;(4)北京美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妮美雅)的销售收入增速远高于其他线上经销商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5)经销模式下,发行人经销商网点的分布、网点单点销售额等情况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合理;(6)报告期发行人前十大经销商的纳税情况、期末存货情况,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合理;(7)经销模式的具体销售流程和架构,线下经销商是否将发行人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

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对新增及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以及未取得对账单占销售金额的比重,是否采取了其他替代核查程序;(2)第三方调研机构有关情况,是否具备独立性,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经销商毛利率,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的核查意见;(3)发行人终端销售网点的核查过程,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非直营专卖店与经销商的经营模式;(4)对发行人销售模式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的方法、过程及结论;(5)结合对北京美妮美雅的核查过程,进一步说明北京美妮美雅的库存、销售流向等情况,美妮美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6)将发行人经销和直销两种销售模式与传销进行对比分析的具体情况和结论,发行人及其经销商是否涉嫌从事传销和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

2、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报告期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及处罚情况,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发行人在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后两次《通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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