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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关活动

2022-06-2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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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29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引(2022)》),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这是自2005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以下简称《指引(2005)》)后进行的大范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是从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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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指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行。

三是确立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等四条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对近年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

一是适应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时代发展形势,在电话、传真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传统沟通渠道基础上,新增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新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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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者联系方面,《指引(2022)》特别强调要“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除了在官网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外,还提出“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而新媒体平台也被监管所鼓励,“鼓励上市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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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形和要求作出专条规定,提升投资者说明会质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为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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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并要求公司制定制度机制,提升《指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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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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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

《指引(2022)》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六是明确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

新增:《指引(2022)》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同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一是在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制定、部门设置、责任主体、人员配备、培训学习等内容。

二是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三是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权维权,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四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五是明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

六是明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良好实践案例和经验,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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