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14家IPO企业披露被举报事项!知识产权、利益输送类举报最高发
IPO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使得公众监督成为了可能,IPO举报也随之出现,给企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据统计,近一个月以来,关于IPO举报的相关信息披露已达到3份,涉及2家IPO企业的首发事项与1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事项,而近一年来,已披露的IPO举报事项已有14份,其中关于知识产权、利益输送类的举报最为高发。
近一年已有14家IPO企业
披露举报事项
据牛牛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显示,近一年来(2022年7月至今),已有14家IPO企业披露相关被举报事项,其中包括7家创业板企业、5家科创板企业及2家深主板企业。
从所属的行业来看,被举报的企业所属行业集中于信息技术与工业两大领域,合计达到12家,占比86%,按细分领域来看,芯片相关产业链被举报事项最多,共有5家企业涉及,占比超过1/3。
按披露的类型划分,已披露举报事项分三种类型,包括:1、前次IPO被举报后终止,二次IPO问询披露;2、事后披露(上市后);3、事中披露(IPO问询阶段被举报),目前第3种情形中已有3家企业终止,若将第1种情形合并计算,终止企业达到6家,举报对IPO负面影响较大。
14家举报涉5大情形
知识产权举报最高发
从被举报的具体内容来看,14家被举报企业主要涉及5大类型,包括:1、知识产权举报;2、利益输送类举报;3、股权纠纷;4、信息披露不实;5、环保污染问题。
分类型看,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数量最多,14家企业中有4家企业涉及,同时,据过往披露信息统计,2020年至今因知识产权被举报企业数量达到13家,目前,IPO上市前后已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时段,越来越多的拟上市企业在IPO期间遭到知识产权诉讼的阻碍。
其次,关于利益输送类举报最易导致IPO终止,因其涉及相关方较多,需要核查的事项也最多,导致企业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项核查,最终选择撤回。
5大情形涉及的7项
举报案例分析
1、知识产权举报
涉及公司:大**公司、工**公司、维**公司、安**公司
案例1:大**公司(关于核心技术来源举报)
发行人在前次主板申报问询阶段收举报信,撤回后现已二次申报,举报信列示以下问题:“发行人的核心蛋鸡养殖设备技术来源于德国大荷兰人公司(BigDutchman),但该技术并非是正常引进,而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先假意与大荷兰人公司合作在天津成立合资公司,盗取技术后注销合资公司)以及发行人的一些关键技术,来自于和国外公司大荷兰人公司合作“引进”的,根本不属于原创等。”
案例2:安**公司(关于发明专利形成主营业务存疑的举报)
发行人在IPO问询阶段收举报信,现已审核通过,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及投诉举报:(1)发行人11项发明专利中,有5项发明专利至今未形成产品和收入。其余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6项发明专利中,其中1项为涉诉专利,1项为2019年继受取得,3项的申请时间集中在2020年;(2)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对应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5%、80.34%和97.55%,占比大幅提升。
点评:案例1主要瞄准了核心技术来源,指向核心技术非自主研发,来源不清晰,可能存在侵犯举报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情形;案例2则质疑发明专利形成主营收入的真实性,指向企业科创属性存疑。这两种类型是知识产权类举报最常见的一类、同时也是最易影响IPO的类型,举报人主要为内部人员与竞争对手。
对于核心技术来源,被举报方需取得相关有力依据以证明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来源清晰,不存在侵犯举报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情形,或是说明被举报的专有技术对应产品的收入占比较低,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
案例3:工**公司(关于软件侵权的举报)
发行人在IPO问询阶段收举报信,现已注册生效。举报信列示以下问题:2021年8月,参数技术(上海)软件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举报信反映:发行人电子技术部下属的结构设计组涉嫌安装、使用未经相关许可授权的美国参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PTC公司”)一款名为Creo软件的情形,涉嫌侵犯了PTC公司的合法权益。
点评:正版软件厂商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处理版权问题的部门,有专业的版权顾问和稽查人员。在IPO企业受理后,往往会有正版软件厂商对IPO企业软件版权提出质疑,尤其是业务涉及AUTO CAD等一类难以替代的专业设计软件的公司。软件侵权可能涉及的常见情形包括:未经许可或超范围商业使用,如企业使用破解版、个人版、家庭版等。而当软件公司举报发行人侵权,存在软件著作纠纷情况下,监管或会要求发行人及保荐人对举报信进行核查说明。
2、利益输送类举报
涉及公司:西**公司、昆**公司、集**公司
案例4:昆**公司(关于离职员工与经销商、大股东利益输送举报)
发行人在前次IPO审核中被举报,撤回后现已二次申报。举报信列示以下问题:举报发行人离职员工廖某与发行人经销商深圳市福**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和洗钱行为、廖某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董事长曹某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将合格货物作为不良品销毁等事项。
点评:该类举报涉及到经销商与大股东,导致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存疑,该类举报自证方式并不难,但自证方式往往需要去核查被举报方期间的银行流水,进行逐笔登记与分析核查,工作量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项核查,导致IPO终止。
在该案例中,中介机构在资金流水方面,即核查了相关方2017-2022年全部银行流水,包括对相关人员单笔或单日对同一交易对象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的流入或流出交易进行了逐笔登记,并重点对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了分析核查。因工作量较大,导致相关事项核查所需时间较长,发行人则因此撤回IPO申报。
3、股权纠纷
涉及公司:诺**公司、灿**公司
案例5:灿**公司(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举报)
发行人在IPO问询阶段被举报,当前仍在审核中,举报涉及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下:原告石某于2015年3月入职发行人,后从发行人处离职。石某主张其为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且认购发行人股票期权并行权,主张将其登记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故于2021年4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股权纠纷主要为内部人员举报,涉及公司员工与公司股东,前者常因股权激励与待遇问题发起举报,后者则常因发行人存在隐瞒股权代持关系,同时股份代持关系被单方面终止引发。股权纠纷易导致发行人股份权属不清晰,从而导致IPO终止。
4、信息披露不实
涉及公司:中**公司、复**公司
案例6:中**公司(关于股权存在待仲裁的权属纠纷未在招股书中披露)
发行人在IPO问询阶段被举报,当前已提交注册,举报信列示以下问题:发行人股权存在待仲裁的权属纠纷,相关事项未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发行人股东工**公司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与北京智**公司存在纠纷,北京智**公司目前已就该股权纠纷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公司继续履行《工**公司与北京智**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并向协议约定设立的常州高端制造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部分发行人股权,该仲裁申请已于2022年5月21日获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点评:信息披露不实可能涉及的常见情形包括:未披露重大诉讼、未披露相关股权代持、隐匿关联关系及虚假宣传等,对于该类信息披露不实情况监管重点关注相关信息披露不实的具体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并往往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在该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该案件,并于2023年4月3日,作出驳回北京智**公司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仲裁请求的终审裁决,工**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该纠纷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企业成功提交注册。
5、环保污染问题
涉及公司:飞**公司
发行人在IPO问询阶段被举报,当前已注册生效,与上述企业所不同,公司主要在地方政务平台被举报,指出其“利用高压泵将废水排入地下,废气污染扰民”,最终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核实情况为“飞**公司配套了污染治理设施对废水、废气进行处理。其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日常检查中并无发现其利用高压泵将废水排入地下的情况;近年来公司投入了逾亿元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经多次监测飞**公司地下水、下游水体以及废气,其主要指标均达标”。”相关举报不实,企业成功注册。
点评: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了发行人“不得有的情形”,其中包括最近36个月内不得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同时,随着公众监督的加强,公众监督举报渠道不断拓宽,与该案例相似的还有德**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取消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